时间:2021/6/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大田县年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大田县招生工作委员会

(年3月)

为进一步做好-学年度幼儿入园工作,规范城区幼儿园招生行为,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经县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现就年大田县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年龄

年满3周岁的幼儿(即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出生的满3周岁适龄幼儿)。

二、招生事项

(一)招生通告发布

年3月。

(二)招生范围

符合城区公办幼儿园施教范围常住户的适龄幼儿,户口登记日期为年5月31日前。

(三)报名注册要求

1.时间:年6月3—4日。

2.要求:携带户口簿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招生片区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

三、招生范围

(一)实验幼儿园(含玉山教学点):玉凤、白岩、南街、东门、文昌、镇东等6个居委会及赤岩居委会(不含实验幼儿园城南分园招生片区中赤岩居委会居民子女)。县实验幼儿园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从招生片区按学位抽选适龄幼儿至玉山教学点就读。

(二)实验幼儿园城南分园:仙亭居委会、赤岩居委会(河滨东路、栋山路3号、栋山路-双号居民子女),均溪河以东福塘村住户(即福塘村25号、36号、81号、92号、97号、号、至号、至号、至号、至号、号)。

(三)均溪中心园:玉田村。

(四)红星幼儿园:红星村。

(五)温镇幼儿园:温镇村。

(六)福塘幼儿园:福塘村(除实验幼儿园城南分园招生片区)。

四、招生原则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招收不及龄幼儿入园。城区民办园可根据办园规模和师资情况向教育局学前教育股申请开设小小班,但招生年龄应年满2周岁(即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幼儿)。

(二)各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生数,确保不超班生规模和办园规模。城区6所公办幼儿园不得开设小小班,现有教室全部用于3至5周岁幼儿入园。

(三)城区各公办幼儿园要按规定的招生片区接收本片区户籍幼儿入园。均溪镇没有开办幼儿班的行政村,其适龄幼儿可选择在其周边有举办幼儿班的行政村就读,需在城区入园的,可就近选择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城区民办园就读。

五、民办园招生办法

(一)城区民办园按就近入园的原则招收适龄幼儿入园。需在城区幼儿园就读的外来人员子女,家长可就近选择城区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园就读。民办园招生时间由各园自行确定。

(二)经县教育局审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园有30所,分别是:建山幼儿园、镇东幼儿园、宝山幼儿园、城东幼儿园、星光幼儿园、城东村幼儿园、昌盛幼儿园、妈咪爱幼儿园、小叮当幼儿园、新世纪幼儿园、福田幼儿园、小树林幼儿园、大风车幼儿园、大森幼儿园、金苹果幼儿园、新东方幼儿园、大榕树幼儿园、大拇指幼儿园、红苹果幼儿园、康贝启智中心、华林幼儿园、童欣幼儿园、贝贝幼儿园;石牌:盼盼幼儿园、蓝天幼儿园;上京:小京星幼儿园;桃源:欣航天幼儿园;建设:童乐幼儿园、小博士幼儿园;广平:满天星幼儿园。

请广大家长选择以上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

六、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控制班生额,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班生规模,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二)城区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按规定的招生片区招生。城区个别公办幼儿园在尚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参照“城区小学招生条件”接收外来人员子女入园,具体招生条件及办法由各园自行确定并公布、上报备案。其中,实验幼儿园、实验幼儿园城南分园、实验幼儿园玉山教学点招生方案报县教育局学前教育股备案;均溪中心园、红星幼儿园、温镇幼儿园、福塘幼儿园招生方案报均溪中心小学备案,并抄送县教育局学前教育股。

(三)各类幼儿园对外张贴或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应实事求是,符合本园的实际情况,禁止夸大其词,虚假宣传。各民办园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县教育局学前教育股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若有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四)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之前,要按照招生意见的统一要求,张贴招生公告或方案,说明招生的对象、报名时间、办法、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和招生范围等,并对外公布招生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五)各园招生期间要设置专门的报名窗口,同时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家长,应做好解释动员工作,指导幼儿到就近民办园就读。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工作。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六)各园要严格审验核查报名材料,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对把关不严,给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幼儿园应按要求,认真、如实地采集幼儿入园信息,以备验查。每学期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和变更工作。

(八)凡学校(幼儿园)不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存在擅自招收不及龄儿童、私自放宽条件或不按程序招生、扰乱招生秩序、学籍管理混乱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校长(园长)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幼儿园)年终考评给予降一档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各乡镇幼儿园招生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文章来源:大田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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