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年9月1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许玉恒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以被告人许玉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扣押、退缴在案的涉案款项依法处理。

经法庭审理查明:年至年间,被告人许玉恒利用担任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在办理土地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送予的人民币现金共计万元。被告人许玉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78元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玉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被告人许玉恒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许玉恒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且数罪并罚。被告人许玉恒如实供述了本案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和起诉指控的第一起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起诉指控的第二起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玉恒亲友代其退交了全部受贿款项,预缴了罚金,且在本案宣判前主动弥补了因被告人许玉恒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起诉指控的因被告人许玉恒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全部得到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玉恒承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许玉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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